老太卖房不迁户口,被判处每天支付100元违约金
王老泰卖掉了北京的房子,在河北买了一套房子,但以无处可迁为理由,她已经七年没有搬出户口了。"买方张女士起诉法院,并要求王老泰一次支付107500元违约金,并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海淀一审法院裁定,王老台除一次性支付5万元违约外,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开户之日。王老太太拒绝上诉,二审法院最近维持原判。
张女士声称,2013年8月,双方签署了一份在海淀区以215万元的价格出售和购买房屋的合同。这所房子是在老太王和她的配偶的账户上登记的。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在房屋所有权转让之日起30天内离开账户,违约必须支付房屋总价的5%。如果卖方未能在期限内迁出30天以上,卖方应每日支付卖方支付的违约金的5/10000。然而,自2013年9月王女士有条件离开自己的账户以来,她一直无法处理这件事。因此,张女士提出了上述请求.
王老泰说,北京没有其他房子可以搬进这个账户,所以这不构成违约,而且违约金的标准太高了。
审判后,法院裁定,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老泰没有按照合同搬出帐户,但她的姓名在其他房屋登记,并有搬迁帐户的客观条件,因此构成违约。在违约金数额上,法院根据公平、诚信、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作出裁定,并最终作出上述判断。
法官指出,拆迁过程是购房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件事往往是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拆帐的日期、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
法官提醒,首先,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告知出卖人房屋登记情况,买受人也应重点审查此事。实践中,房屋上登记的住户较多,且有部分户籍人口非出卖人家庭人口,导致后续拆迁手续难度较大。其次,在约定搬迁日期或条件时,出卖人应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协议即生效并具有约束力。条件满足或日期届满,卖方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确定合理的范围。如果约定过高,法院一般会在诉讼程序中予以调整。最后,法官声明,账户迁移不是法院可以裁决的事项,法院只能通过判给违约金来促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