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在合理利用中焕发生机
草案征求意见,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如扩大保护对象,保证实现;在被保护对象登录前建立预保护机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除预先保护的对象等,其中历史建筑第一次可以转让和出租,进一步开辟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想象空间",在人们面前更加明亮。
可转让和出租似乎与表面上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相冲突,但事实上,合理使用保护和更好地保护合理使用也是世界上保护历史建筑的普遍做法,甚至还有"最好的保护是再利用"的理论。
例如,我们都知道,欧洲数百甚至几千年的历史建筑仍在正常使用和修缮,而不是盲目地封闭和保护;事实上,在我国,更有代表性的是一些著名的古镇和古建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得到了适当的利用,有些甚至成为经营场所,而不是起到示范作用。就效果而言,那些被合理使用的历史建筑往往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不久前,故宫学院院长单霁翔说,保护古代建筑的工作不应长期关闭,而是要正常使用和修缮,以保持健康。这里的健康实际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合理使用古建筑并继续发挥其正常功能的同时,也可以及时发现其缺陷,通过适当的使用,还可以利用更多的资源来保护其保护,从而减少物理意识的破坏,使其更加"健康"。另一方面,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它的理性运用和与现实的"联系"上,释放出更强的生命力,更具有"健康"的文化价值。
他说:"归根到底,容许转让和出租,是给予历史建筑物更多保护和合理使用的机会。在现实中,一些历史建筑产权仍然是私有的,但对个人的保护往往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如果历史建筑的保护都依赖于政府的手中,他们就不可避免地不会被抓到。允许转让和租赁后,可以有效地缓解这方面的现实困境,增加保护和利用的灵活性,最大限度地适应现实的需要。对于建城三千年的历史和八五三年建都的历史来说,古建的北京尤其如此。
当然,允许转让和租赁,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服务,必须以科学、具体的规范约束为基础。例如,转让、出租首先要以明确产权为前提,征求意见草案也要明确,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做好历史建筑房地产信息的登记工作;可以转让、可以出租的,也宜实行分类管理;此外,转让和租赁后的相应责任,如何在主体之间进行新的分配,也要有详细的标准,以避免责任盲区的产生。
更重要的是,在转让和租赁后如何合理使用,应受到严格和科学的限制。在征求意见稿清晰的情况下,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注重整体风格和外观的保护,规范底线和边界的利用,合理控制商业发展规模。在这条"底线"、"边界"、"合理控制商业发展规模"和其他要求中,有必要完善到具体指标、标准,并在转让、租赁环节充分了解情况。
保护历史建筑绝不是"把它们藏在闺房里"。明确允许历史建筑被转让和出租,就是给予它们更好的"开放保护",从而放射出新的活力。这也反映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批准的"首都职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8-2035年)"将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相结合,培养街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能力。"因此,预计北京历史建设保护领域的这一新突破将能够制定标准和规范并科学实施。